退休后的李自强到西安生活锅炉厂做门卫。2000年4月21日凌晨,李自强发现有人进入厂区。在他去后院查看时,遭到了多名歹徒的袭击,重型颅脑损伤,5个月后仍神志不清。
李家东凑西借了7万多元已花得差不多了。《劳动法》规定,职工因工负伤,用人单位要负责全部医疗费用,而生活锅炉厂却始终不愿承担这笔费用。
原来,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犯罪分子没来得及带走的两块铜板,是一墙之隔的汽车离合器厂的。由此,公安机关推断,犯罪分子是从锅炉厂后院翻墙进入汽车离合器厂行窃,当他们返回穿过锅炉厂后院时,李自强过来查看,被他们击倒。由此,锅炉厂认为李自强保护的不是本厂利益,不能定为工伤。
锅炉厂说,该厂规定,门卫的职责是传达收发和检查出入大门的产品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厂长郑国强说:“你在房子里头,看着人家把锅炉拉走,我都不追查你的责任。你为什么要跑到后院去?这是有意违反制度。”
在李自强与厂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有一条:正常作业过程中,如发生工伤,聘方只负责医疗费用的一半。也就是说,即使李自强是因工负伤,锅炉厂也只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。
李自强的遭遇很快传开。很多人认为他恪尽职守,也有人认为他多管闲事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认为: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制止,这不仅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义务,更是一个道德判断标准的问题。按现行的劳动法规,工伤所导致的损害都应由企业支付。李自强与厂方的合同,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,违背了《宪法》原则是无效的。每个企业都应从工资或利润总额当中提取一部分,作为社会保障的基金,建立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和措施。
(《江苏法制报》2001.3.9)